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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将特种设备纳入安全检查范围。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和园林、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第七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培训、宣传、评估、咨询等相关服务,加强行业交流,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推行科学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特种设备安全和风险管理水平。
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及相关责任单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第九条 对改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研究和推广特种设备安全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生产活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材料、零部件;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真实记录生产过程并存档;
(三)不得安装、改造、修理非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四)土建工程未经验收交付的,不得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证书、施工质量证明书、竣工图、验收文件、施工资料等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一)首次取得国家、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许可,以及相关许可到期换证或者许可变更的;
(二)在许可有效期限内暂停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六个月以上或者暂停后需要恢复的;
(三)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等主要信息变更的。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发现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已经生产的,不得交付;已经交付的,应当主动召回,并及时通知经营、使用单位停止经营、使用。
特种设备存在缺陷需要召回的,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应当协助生产单位开展召回工作,并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
特种设备存在缺陷需要召回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告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保存期限不少于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经营台账;无设计使用年限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过允许的工作参数使用特种设备;
(二)不得使用经检验存在隐患或者检验结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三)配备的作业人员应当具有有效资格证明,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四)按照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并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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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励办法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报公司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1、凡能及时发现设备异常现象及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及重大以上事故发生者,奖励50-500 元。
2、对严格按操作规程、规章制度操作,认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确保安全生产,全年无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奖励100-200元。
3、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者能如实提供事故原因,并积极参加抢修,可按其表现,适当减轻处罚。
4、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后,凡参加事故抢修的单位和个人,能做到迅速排除故障,恢复生产者,报公司经理给予奖励100-200 元。
5、对违规操作,违章指挥,造成重大事故,影响生产,能积极举报者,报公司经理给予奖励100-300 元。
6、对设备安全检查评比连续3 个月无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单位,奖励100-300 元。
7、对设备安全检查评比全年无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单位,奖励200-300元。
二、处罚条件
厂内车辆管理
1、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操作规程,保持车辆安全状况良好,违者罚款5-10 元。
2、厂内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速度最高不超过15Km/h,在转弯、进出公司大门、生产车间、行人稠密地区以及载运危险物品时不应超过5 Km/h,违者罚款5-10 元。
3、厂内机动车辆要实行定人、定岗、定职责制度,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驾驶,违者罚款5-10 元。
4、严禁在机动车辆车轮防护罩和挡板上乘人,违者罚款5-10 元。
5、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严禁酒后开车,违者罚款30-100 元。
6、厂内机动车辆作业时货物装卸要平稳、牢靠,分布均匀,铲运高大、易损货物时要捆牢,违者罚款5-20 元。
7、叉车的载物铲上严禁乘人,违者罚款10-20 元。
8、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按照规定维修保养车辆,做到车体整洁,四不漏(油、水、电、气),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否则罚款5-20 元。
9、厂内机动车辆夜间行驶必须亮灯,在转弯、倒车、调头、进出车间、超车时,必须开转向灯、鸣喇叭,违者罚款5-10 元。
起重机械管理
10、起重机械操作工必须实行三定(定人、定机、定职责)制度,非专职操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操作,违者罚款5-10 元。
11、起重机械维修保养责任到人,必须每天检查设备的传动机构、电气设备、安全装置、制动器、钢丝绳、螺丝是否完好,安装得是否妥当和磨损程度等情况,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凡漏检一次罚款5-10元。
12、起重机轨道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维修,螺丝、螺帽、轨道压板不应松动,凡不按规定进行检查、维修、保养者,罚款5-20 元。
13、从事起重吊装前,负责施工部门必须对工作物的重量及起重工具的负荷量有正确估计,防止超负荷而发生重大事故,必须有专人负责起重吊装的安全,违者罚款10-30 元。
14、电动起重机必须有卷扬限制器和行程限位器,卷扬限位器应该使滑轮提升到自离卷扬机限30 公分以前时,能自动停止,行程限制器应在起重机驶近轨道末端能自动停车,违者罚款10-30 元。
15、电动的起重机上金属框架轨道、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或其它不带电的金属部分都必须有保护性接地,违者罚款5-20 元。
16、起重机械操作工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十不吊”,违者罚款5-20元。
17、各公司如需安装、更换起重机械,必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总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并将设备资料进行登记,严禁私自安装和无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对不按程序办理者,对有关责任人罚款20 元。
压力容器管理
18、各单位购买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到设备管理部门备案,办理手续。不按程序办理者,对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分别罚款20-50 元。
19、锅炉、压力容器、压力表、安全阀、水位计等附件要按规定安装,并保证灵敏可靠,压力表、安全阀要按规定进行校验,违者罚款5-20 元。
20、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交接班、清洁卫生制度等,违者罚款5-10 元。
21、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明确责任,使用单位主管领导至少每周检查一次,维修保养人员必须每日进行检查,操作人员要加强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凡漏检一次和未做好记录者,一次罚责任人5-10元。
22、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对检查出的隐患必须按要求整改。大修的设备必须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安排专业单位进行大修,设备安全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小修由单位完成整改。若违反操作,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50 元。
23、锅炉、压力容器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杜绝设备运行时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20 元。
24、任何压力容器操作必须在压力降到0Mpa 时,方可打开阀门和盖板,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对其受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或坚固工作,违者罚款5-20 元。
25、压力容器操作人员需经安全教育和考核后方准上岗,锅炉操作人员需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司炉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凡不按规定执行的,罚责任单位20 元。
26、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要定时、定线进行巡回检查,检查容器的压力、温度是否在规定范围内,各仪表、安全装置、阀门是否正常,受压元件、管道是否有异常、泄露,并做好记录。凡一次违反操作规程,漏检一项和未做好记录者,罚款5-20 元。
27、禁止在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和极限使用温度下超载运行,运行中发现容器的温度或压力不正常时,要进行调整或采取有效措施,违者罚款5-20元。
28、锅炉操作要经常注意水位警戒线,安全阀每周至少要试拉一次,防止失灵,排污要经常处理,防止堵塞,以防失灵,违者罚款5-30 元。
29、气瓶在使用中禁止敲击、碰撞,气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气瓶存放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少于10 米,违者罚款5-15 元。
30、在流动使用气瓶时,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不得置于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违者罚款5-15 元。
31、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违者罚款10 元。
32、运输气瓶旋紧瓶帽,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气瓶装车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违者罚款10-20 元。
33、装运气瓶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有毒气体瓶时,车上应备有材或防毒用具,夏季运输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违者罚款10-20 元。
34、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相互接触易引起燃烧、易爆的气瓶也不能同车装运,违者罚款10-20 元。
35、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物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须分别储存,并在附近放有防毒用具及材,违者罚款10-30 元。
36、禁止氧气瓶、乙炔瓶、二氧化碳瓶、氮气瓶、氢气瓶混装,违者罚款10-20 元。
37、氧气瓶不得接触油脂、有机物和其它可燃物品,焊工不得使用沾有油脂的工具和手套接触瓶阀或减压阀,不得在地面滚动,违者罚款10-20 元。
38、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不允许倒放,违者罚款10-20 元。
消防管理
39、消防器材是消防的专用设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作他用,违者罚款10-20 元。
40、消防器材必须严格执行“三定一交”制度(定点存放、定人管理维护、定期检查、按规定交接),确保消防器材处于良好有效状态,违者罚款10-20 元。
41、各单位移动消防器材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若遇紧急情况用后,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写明事故原因、经过、损失情况,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违者罚款10-20 元。
42、的维修保养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 应放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方,顶部离地面应小于1.5 米,底部离地面不宜小于0.15 米,远离热源,不受高湿辐射和阳光曝晒,不受化学物质的腐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达不到标准每项罚款5-10 元。
(2) 应保持表面清洁,性能良好,出厂日期和充装时间准确清晰,应有管理卡和使用须知,达不到标准每项罚款5-10 元。
(3) 使用后应及时补充,空瓶不得放置在生产、施工场所,违者罚款10 元。
43、消防口应根据实地情况固定在正确位置,消防柱口内保持清洁,无锈迹,消防手柄控制阀转动灵活,操作方便,不常用的消防栓应涂上黄油进行保养,以确保性能良好,达不到标准罚款10-20 元。
44、室外消防栓在寒冷季节应注意采取保暖措施,达不到标准罚款10-20元。
45、消防水带必须按规定卷曲和折叠,放在消防箱内,达不到标准罚款10-20 元。
46、消防水带与接口必须捆绑牢固,接口内皮垫完整,无破损现象,达不到标准罚款5-20 元。
47、消防水带在使用过程中严禁碾压和带水拖动,违者罚款5-20 元。
48、消防水带用完后应将带内存水倒净,晾干后再存放,达不到标准罚10-20 元。
设备维修保养管理
49、操作工必须坚持日常保养制度,每班对设备进行保养(班前检查、润滑,班中遵守操作规程,两班交接时,下班做好交接班记录),违者罚款5-10 元。
50、操作工必须做到设备定期保养制度(以操作者为主,由维修人员进行指导和协助,电气部分和电气设备则由电工负责进行)。
(1) 对设备内外进行彻底清扫、清洁,违者罚款5 元。
(2) 检查疏通润滑系统,清洗更换油毡、油线,对液压油箱进行清洁换油,违者罚款10 元。
(3) 调整滑动部位间隙,检查静结合面、紧固松动部位,违者罚款5-15元。
(4) 检查传动部位磨损情况,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违者罚款5-20元。
(5)电器部位或电气设备要清除灰尘、油污,进行性能检查,违者罚款5-15元。
(6) 按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情况定期对设备进行精度、性能等各方面的检查保养。达到四项要求,并且有详细记录,违者罚款5-20 元。
51、操作工和维修人员必须坚持两定制度(设备维修工人定期对关键工序设备进行检查和调整,并建立“设备定期检查记录表”),违者罚款5-15 元。
52、操作工及设备维修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三好规定。
(1)管好。设备有专人保养使用,未经领导同意,不准他人乱动设备,保证设备的附件、仪器、仪表及安全防护装置等完整无损,设备开动后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离开时必须停车,并关闭电源。设备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不隐瞒事故情节,并及时报告领导。违者罚款5-15 元。
(2)用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禁止超负荷使用设备,严禁不文明操作。
违者罚款5-15 元。
(3)修好。操作工人要配合维修工人进行设备维修工作,及时修理好设备。违者罚款5-15 元。
53、操作工人必须做好“四会”规定。
(1)会使用:操作工人要熟悉设备性能,熟知设备操作规程和产品工艺要求,正确选择各项参数,正确使用设备。违者罚款10-20 元。
(2)会保养:操作工人学习并执行设备维修保养。润滑规定,保持设备清洁完好。违者罚款5-10 元。
(3)会检查:操作工人懂得日常检查标准和项目,掌握检查方法和基本知识,并能按照日常点检规定的项目进行日常点检。违者罚款5-10 元。
(4)会排除故障:操作工人能鉴别设备正常,异常状态的部位和原因,当设备出现异常时,能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自己不能解决时,要及时上报并通知维修人员共同处理。违者罚款5-10 元。
54、操作工人必须做到“四项要求”:整齐、清洁、润滑、安全。
(1)整齐:工具、工件、附件放置整齐,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线路管道完整。违者罚款5-10 元。
(2)清洁:设备内外清洁,各滑动面及丝杠、齿轮、齿条等无油污,无碰损,各部位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切屑垃圾清扫干净。违者罚款5-10元。
(3)润滑:按时加油、换油,油质符合要求,油壶、油杯、油、油毡、17
油线清洁干净,油标明亮,油道畅通。违者罚款5-10 元。
(4)安全:实行定人定机和交接班制度,熟悉设备结构和遵守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精心维护设备,防止事故发生。违者罚款5-10 元。
55、操作工人必须遵守“五项纪律”
(1)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使用设备;违者罚款5-10 元。
(2)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交接班制度;违者罚款10 元。
(3)经常保持设备清洁,按规定加油换油,使设备得到合理润滑,按规定要求维护好设备。违者罚款5-10 元。
(4)管好工具附件,不得丢失。违者罚款10 元。
(5)发现异常立即停机检查,自己不能处理的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违者罚款10 元。
56、操作工人及维修工人必须“五定”制度。
(1)定点:根据润滑图表上确定的润滑部位、润滑点、检查点(油标窥视孔),进行加油、换油、检查液面高度及来油情况,违者罚款5-15 元。
(2)定质:对于使用的润滑材料必须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各种设备所有的润滑材料必须符合该机润滑图表上的规定,违者罚款5-10 元。
(3)定量:在保证设备润滑良好的基础上,每次加(换)油量,按油料消耗定额及润滑图表规定用油,违者罚款5 元。
(4)定期:按润滑图表上规定的时间和加油周期加油,并按规定的间隔期进行抽样化验,视其结果确定清洗、换油或循环过滤。违者罚款5-10 元。
(5)定人:按润滑图表上的规定分工,分别由操作工人,维修工人负责加油、换油(每班加油一次或几次的润滑部位由操作工人负责,拆卸后才能加油、换油的部件由维修工人负责,所有电器部件的润滑部位由电工负责),违者罚款5-10 元。
57、设备操作工必须熟知所用设备的操作规程及设备的技术参数,按要求正确使用设备,违者罚款5-15 元。
58、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未按规定限期整改的,对责任人、负责人视情况罚款30-200 元,态度不好的除罚款外,还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撤职等处分。
59、凡是由于人为原因,如违反操作规程,维护保养不当,润滑不良等造成设备重大及重大以上事故者,根据所损坏设备的原值、现损坏状况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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