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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 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
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国家没有相关法律必须要求公司员工体检,对公司员工健康体检是公司对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
作为近年来用人单位新兴的一项职工福利,“职工体检”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通过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规章、集体合同等确定的。换句话说,用人单位并没有责任和义务为职工提供体检。
在健康变得日益重要的当下,体检福利是最直接地让职工感受到被关怀的途径之一,同时也使职工对单位有“家”的感觉。
扩展资料:
单位员工健康体检案例:精心组织体检,护航职工健康。
为了提高职工的健康意识和水平,让职工及时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并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或治疗措施,12月14日,中建二局上海分公司常熟雅居乐项目部组织全体职工在常熟美年大健康进行了健康体检。
“以人为本、关爱职工”一直是公司的管理理念,职工的健康工作始终受到各级单位的高度重视。通过开展职工定期健康检查,让每一位职工对自己的健康状况做到及时了解,真正达到疾病“早发现、早治疗、早康复”的目的,一方面保障职工自身健康,减少医疗支出,减轻病痛,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公司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全体职工能以健康的体魄和旺盛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之中。此外,每一次体检对于职工也是一次健康意识的强化教育。
此次职业健康体检包括B超、肝功能、肾功能、心电图、内科、外科以及女职工妇科等项目。考虑到把此项福利做得更贴心、更人性化,项目部允许职工家属一同参与检查,让职工感受到了企业的关爱与重视,为职工安心工作、健康生活构筑一道有效的安全屏障。
百度百科-单位体检
人民网-精心组织体检,护航职工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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