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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制度
一、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进园工作前,工作后每年一次必须到本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健康检查,检查项目按“托幼园所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规定的内容。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包括急、慢性期)、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的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经治疗痊愈后,持医院或防疫部门的检查证明,方可恢复工作。
三、患精神病、HbeAg阳性,有严重生理缺陷者不可在托幼机构工作。
四、 发现工作人员换传染病疑似病例未确诊和排除前,以及病原携带者应暂时调离托幼机构。疑似病人在排除环传染病后,病原携带者经治愈后,持医院或防疫部门正明才可恢复工作。
五、 工作人员有传染病密切接触史,须向园负责人报告,暂时调离岗位接受医学观察,观察期满且无症状再作检查,正常者可恢复工作。
六、 工作人员患急性菌痢后必须隔离并全程治疗,于症状消失后继续服药三天,并在停药后第五天起进行粪便培养二次,结果阴性者解除管理;对慢性病人在复发期,必须全程治疗,症状消失后继续服药三天,于停药后起待粪便培养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一周)均为阴性,方可解除管理;对志贺氏I型病人必须全程治疗,于症状消失后继续服药三天,并在停药后第五天起连续三次粪检阴性,可解除管理,应隔季度做一次粪便培养,进行复查复制工作。
七、 工作人员患急性肝炎应立即隔离治疗,隔离期满,治疗后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无明显体征,同时每隔二个月作一次肝功能检查,连续三次正常,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方可恢复工作。慢性肝炎患者应调离托幼机构
法律分析: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以上条件的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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